中國文化大學教師教學大綱

課程資料

E815 人權理論與實務 開課學期:1001
開課班級: 中山博 1
授課教師:姚立明 選修 學期課 學分數:2.0 成 0313 星期二 08:10-10:00
E815 HUMAN RIGHTS THEORY 2011 Fall
Doctoral Program, Graduate Institute of Mainland China Studies and Sun Yet-Sen Thoughts 1
Professor:YAO, LI-MING Elective Semester Credits: 2.0 Da Cheng 0313 Tuesday 08:10-10:00

發展願景

傳揚中華文化,促進跨領域創新,與時精進,邁向國際
It is our objective to promote Chinese culture, enhance cross-disciplinary innovation, seek constant advancement, and embrace global community.

辦學宗旨

秉承質樸堅毅校訓,承東西之道統,集中外之精華,研究高深學術, 培養專業人才,服務社會,致力中華文化之發揚, 促進國家發展.
Based on our motto—“Temperament, Simplicity, Strength, and Tenacity,” “inheriting the merits of the East and the West” and “absorbing the essence of Chinese and foreign cultures,” we make it our mission to pursue advanced research, develop professional talents, serve the society, promote Chinese culture and support national development.

校教育目標
校基本素養
校核心能力

院教育目標

全球化與兩岸發展
著眼本土與國家社會發展
公共政策與永續發展
跨領域研究與科際整合

院核心能力

開拓國際與兩岸視野
提升領導服務能力
具有一定外語能力
因應社會需求能力

系教育目標

培養具備社會科學科際整合研究能力,能夠闡揚中山思想時代意義之學術研究人才
培養以中山思想為基礎,兼具全球視野與在地體認之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研究專業人才
培養具有全球化與區域發展、兩岸關係、中國大陸情勢、與台灣發展經驗學養之實務工作人才

系核心能力

具備社會科學科際整合研究能力
具有闡揚中山思想時代意義能力
具有全球視野與在地體認之能力
具備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研究能力
具有運用專業學養從事實務工作之能力

課程目標

具備社會科學科際整合研究能力。具有闡揚中山思想時代意義能力。具有全球視野與在地體認之能力。具備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研究能力。具有運用專業學養從事實務工作之能力。

課程能力

具備社會科學科際整合研究能力 (比重 25%)
具有闡揚中山思想時代意義能力 (比重 25%)
具有全球視野與在地體認之能力 (比重 25%)
具有運用專業學養從事實務工作之能力 (比重 25%)

課程概述

人權理論與實務

授課內容

1.憲法人權條款的解釋方法
2.大法官解釋案例的分析
3.西方民主國家人權理論的比較
4.人權與民主法治原則的連結
5.人權發展的歷史與未來

授課方式

1.演講授課
2.案例討論

評量方式

1.平時報告
2.期末報告

上課用書

(師生應遵守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李念祖/朱敬一:基本人權,時報出版,台北,2003。

參考書目

(師生應遵守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法治斌(1993),《人權保障與釋憲法制》,台北:月旦出版社。
洪德欽主編(2006),《歐洲聯盟人權保障》,台北: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國民大會秘書處資料組(民85),《世界各國憲法大全》,台北:國大秘書處。
張學海(2002),《法治與人權》,台北:中國人權協會。
彭堅汶(2008),《民主社會的人權理念與經驗》,台北:五南圖書公司。
廖福特(2005),《國際人權法—議題分析與國內實踐》,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輔導時間

教師聯絡資訊

Email:ylm@faculty.pccu.edu.tw
分機:29921

課程進度

  1. 2011/09/13一、人權的意義

    指定研讀資料

    壹、憲法的定義

    一、為什麼要明白憲法的定義:定義『憲法』的實益

    1.要制訂一部憲法時,先要知道『憲法』是什麼
    2.要確定一個政府行為或法律是否『違』憲時,要先確定憲法是什麼(例如319條例的討論)

    二、『比較憲法學』定義的憲法

    1.歷來各國憲法(特別是先進民主國家之憲法演進)
    2.從『比較憲法學』的憲法定義探討我國現行憲法內容
    3.從『比較憲法學』的憲法定義探討我國『制憲』或『修憲』的方向(以新聞自由為例。參考20040715各大新聞報)

    三、『憲法法學』定義的憲法
    1.形式意義的憲法:我國憲法前言與第171、172、173條。(參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2.實質意義的憲法:釋字499號解釋

    四、比較各種教科書上的憲法定義

  2. 2011/09/20二、人權的功能

    指定研讀資料

    第一篇第二章、憲法的功能與內容
    壹、憲法的功能
    一、憲法、國家、人民三者的關係
    1.國家與人民(從無到有、從對立到合一)
    2.國家與憲法(憲政主義國家)
    3.憲法與人民(民主與法治)
    參考書目:葛克昌”國家學與國家法”
    一、限制權力的功能
    二、保障人權的功能
    三、政治整合的功能
    四、推展社會的功能
    貳、憲法的內容
    一、各國憲法內容
    二、我國憲法內容與特色
  3. 2011/09/27三、人權的本質

    指定研讀資料

    第三篇第一章:人權的概念與功能

    一、人權的概念
    1.人權發展史:英國1215大憲章、1628權利請願書、1689權利法案、法國1789人權宣言、美國憲法(含增修人權條款)、德國威馬憲法
    2.人權理念:參考盧梭( Jean Jacques Rousseau)經典名著「民約論」(或翻譯成社會契約論)

    二、人權的功能
    1.主觀的功能(以人為主體)
    (1)防禦的功能
    (2)受益的功能:主要是司法受益權(參考釋字530、482、446、418、416、240等號解釋)。但釋字445理由書從集會遊行權提出所謂「國家意志形成之積極參與權」
    (3)第三人效力(參考許宗力著: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與國庫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九期,2003/7)。(又參考花蓮地方法院90自字第30號判決關於慈濟傳述一灘血毀謗案)
    第三人效力所討論的是處於私法關係中的一般私人相互間是否可以主張基本權利;亦即基本權利對私人相互間的往來關係是否發生拘束效力。舉例而言(一) 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一旦懷孕,即須搬離。(二) 僱傭契約約定受僱人一旦結婚,即須離職。(三) 醫院聘僱醫師,約定不得從事政治活動。(四) 離婚協議書約定限制一方住居。(五) 遺囑規定一旦繼承人與異教徒或不同出身人結婚即剝奪其繼承權。(六) 為抗議某報報導不公,立場偏頗而發起退報運動。(七) 為抵制某報加入競爭,而蓄意透過派報系統予以杯葛。)
    2.客觀的功能:特別是制度性保障。參考釋字582(關於證人詰問權)、釋字582(證人詰問權),釋字563、450、380(大學自治),釋字554(婚姻與家庭)、釋字483(公務員懲戒程序)、釋字396(基本訴訟程序)、釋字384(逮捕拘禁正當程序)。但不應將人權的制度性保障與所謂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相混淆(參考釋字553號解釋)。

  4. 2011/10/04四、人權的規範架構

    指定研讀資料

    一、憲法的規範(Normprogramm)與規範領域(Normbereich)
    人權的規範領域(Normbereich即人權條款的保護範圍Schuntzbereich):各國人權條款並不完全相同,但是從保護各個生活領域都是相同的。憲政主義精神的核心就是,人民生活領域完全涵蓋在人權條款中,不論現行憲法增一條、刪除或修改一條,或許個別人權條款保護的範圍略有變動,但憲法人權保障的領域並沒有變化。例如婚姻權,不論是否修憲以單獨條款保護,或是否有明文保護,還是隸屬我國第二十二條的範圍內,都不影響婚姻生活領域問題受我國憲法保障。
  5. 2011/10/11五、人權的保障與限制

    指定研讀資料

    一、 概括性的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
    二、 四種限制的理由
    三、 比例原則:
    1.適當性原則:手段能達到目的
    2.必要性原則:限制人權最輕微的手段
    3.均衡原則:所得利益與侵害沒有顯失均衡。又稱「狹義的比例原則」
    四、最近三年的解釋:釋字580、564、535、566、568、569。
    五、練習案例:某受刑人甲寫信給家人,信中痛陳典獄長枉顧人權。典獄長要求甲刪改該文字但被甲拒絕。典獄長便根據「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得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
    六、人權的保障:我國司法制度(參考司法院組織法)與大法官會議(參考大法官會議組織法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6. 2011/10/18六、人權與法治概念

    指定研讀資料

    第二篇、憲政主義精神
    第一章、 民主原則

    一、 民主的定義:民主與不民主的主要差異。民主國家、民主政黨。
    二、 民主的前提:人民的定義、主權在民與領土問題。
    三、 民主的功能:國家、人民與憲法的關係
    四、 民主的界限:法治與民主的關係。
    五、 民主的基本原則:妥協不表決(共識決原則)、尊重少數原則、服從多數原則
    六、 我國民主制度與發展


    第二章、法治原則

    一、 法治的意義:法治與法律。法治與憲法
    二、 憲法的權威與效力之來源:人民、政治力與憲政規範
    三、 法治的基本原則:「危險」的概念與法治
    四、 法治的變遷:警察國家、給付國家與福利國家
    五、 法治與民主的關係


    第三章、權力分立與人權保障

    一、 權力分立的手段性
    二、 人權保障的目的性
    三、 權力分立的基本原則:
    四、 人權保障之內涵


    研習問題:釋字585號解釋(319真調會條例部分違憲)、釋字520號解釋(核四案問題)、釋字499號解釋(國大修憲違憲案)
  7. 2011/10/25七、人權與民主

    指定研讀資料

    第二篇、憲政主義精神
    第一章、 民主原則

    一、 民主的定義:民主與不民主的主要差異。民主國家、民主政黨。
    二、 民主的前提:人民的定義、主權在民與領土問題。
    三、 民主的功能:國家、人民與憲法的關係
    四、 民主的界限:法治與民主的關係。
    五、 民主的基本原則:妥協不表決(共識決原則)、尊重少數原則、服從多數原則
    六、 我國民主制度與發展


    第二章、法治原則

    一、 法治的意義:法治與法律。法治與憲法
    二、 憲法的權威與效力之來源:人民、政治力與憲政規範
    三、 法治的基本原則:「危險」的概念與法治
    四、 法治的變遷:警察國家、給付國家與福利國家
    五、 法治與民主的關係


    第三章、權力分立與人權保障

    一、 權力分立的手段性
    二、 人權保障的目的性
    三、 權力分立的基本原則:
    四、 人權保障之內涵


    研習問題:釋字585號解釋(319真調會條例部分違憲)、釋字520號解釋(核四案問題)、釋字499號解釋(國大修憲違憲案)
  8. 2011/11/01八、人權的解釋方法
  9. 2011/11/08九、言論自由

    指定研讀資料

    第三篇第四章第六節 言論、資訊與新聞自由

    壹、 言論自由的保護內涵(思想與言論的區別)
    一、 言論的定義:語言、文字、圖畫、聲音(事實與評價) 言論的定義(思想與言論)。謊言非言論。
    二、 言論的功能:人格的表現、群體的互動、民主的基礎(人在群體中的地位)
    三、 保護主體:自然人與法人

    貳、 言論自由的侵害
    一、 外在侵害(例如高音干擾、撕毀佈告、驅散群眾)
    二、 內在侵害(言論內容的處罰)

    叁、資訊自由
    一、 保護內涵(公共資訊、含接收他人言論)
    二、 資訊自由的功能(多元、民主的需求) 。資訊與「人民知的權利」。
    三、 資訊自由的侵害(資訊公開的限制、資訊的壟斷)

    肆、言論及資訊自由的限制(憲法所保護的價值) :刑法與兒少年保護法。

    伍、新聞自由
    一、 新聞自由的保護領域(言論與資訊的傳遞) 。傳播、新聞與媒體。
    二、 保護主體(新聞業與新聞工作)
    三、 新聞自由的侵害(內部與外部自由)

    陸、司法解釋
    一、 釋字第105、294、407號解釋(出版法合憲與1999出版法的廢止)(猥褻的定義)
    二、 釋字509號解釋(媒體毀謗案)
    三、 釋字364號解釋(平等接近使用媒體)
    四、 釋字577號解釋(煙品強制標誌)

    柒、案例研究
    一、 女性裸體背面廣告。
    二、 抵制電影的演講
    三、 未署名之檢舉函。
    四、 .撕掉演講佈告,或威脅聽眾。
    五、 公佈某位明星的手機電話
  10. 2011/11/15十、集會自由

    指定研讀資料

    第三篇第四章第七節 集會自由

    壹、保護內涵
    一、 集會的意義(集會與人群聚集)
    二、 遊行的意義

    貳、集會的功能(言論、集會與結社不同的表現自由)
    一、 表達意見
    二、 意見交換
    三、 群體意見之展示

    叁、集會自由的權利主體(主辦、參與與活動)

    肆、集會自由的界限(和平、顯現)

    伍、集會與登記問題(戶外與戶內的集會)

    伍、司法解釋:釋字445號解釋(集遊法違憲)

    陸、案例研究
    一、 集體躺臥鐵軌
    二、 集遊法有關禁制區的規定
  11. 2011/11/22十一、結社自由

    指定研讀資料

    第三篇第四章第八節 結社自由

    一、結社的意義:三人以上長期相互約定實現某一特定目的之行為。

    二、結社的定義功能:以團體力量達成特定目的。特別是社會多元(利益集團)與政治民主(政黨)的基礎。

    三、結社自由的保護內涵:除了保護社團的成立以外,也保護社團活動、社團的存續、社團的自主性以及保護與社團有關之財產。除了自然人,法人也可以主張結社權。結社除了「人」的結合,也包含「財產」的結合。

    四、結社自由亦包含「不結社」之自由(例外如強制加入公會,強制加入保險)。

    五、結社自由的限制:參考「社團法」、「民法」相關規定。此外如「組織犯罪條例」等。結社特別之限制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

    六、特別結社權:我國並未明文區隔「工作結社權」(工會)與「政治結社權」(政黨)。

    七、結社自由的判例:釋字479(限制社團之名稱違憲)

    八、練習:成立中華名國共產黨。
  12. 2011/11/29十二、工作自由

    指定研讀資料

    第三篇第四章第十三節 工作自由

    一、工作的意義:一般法律(特別是刑法)不禁止的行為,短工、義工皆屬之。販毒、偷竊、幫派則不屬於「工作」。但「性工作」仍有爭議。

    二、工作自由的保護內涵:除了保護工作的選擇以外,也保護工作場所的選擇、以及工作的方式。

    三、工作自由亦包含「不工作」之自由(例外如強制受刑人勞動)。

    四、工作自由的限制:學界參考德國判例所接受之「階梯理論」,亦即將工作分為「報備制」、「許可制」(或稱之為主觀條件制,例如我國考試所謂「資格考」)、「特許制」(或稱之為客觀條件制,例如我國考試制度所謂「名額考」)。判斷準據為「該工作是否涉及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重大利益」,利益越大則限制越嚴。

    五、工作自由與學習自由的關係(考試資格的限制)。

    六、工作自由的判例:釋字404號(中醫工作限制)、釋字471號(保安處分違憲)、釋字514號(電玩場規則違憲)、釋字510號(航空人員體檢案)。

    七、練習:比較我國「律師考」與「醫師考」。


  13. 2011/12/06十三、財產權

    指定研讀資料

    第三篇第四章第十四節 財產權

    一、財產的意義:隨時代的不同,財產的意義變的極為快速,除不動產、動產等傳統財產外(參考民法物權篇),舉凡薪資、智慧財產、無體財產等均屬之。

    二、財產權的保護內涵:財產權是人權條款中唯一「可以替代」或「可以交換」的權利。所以財產權保護的是「財產價值」,不是「財產本身」。

    三、財產權的變遷:此乃財產權的第二個特色。法律新的規範就可以改變「個人」財產。例如土地法或建築法重新規定「限建」的範圍,或稅法更改「稅則」等。

    四、財產權的限制:1.財產權的社會化(特別是民法),又如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文化資產保護法等。
    2.財產的徵收(動產或不動產):明文授權(例如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以及特別犧牲補償原則。
    3.財產權的準徵收:無明文授權,但行政行為影響財產權之行使。(其補償司法實務至今仍未接受)

    五、財產權的判例:釋字400號(拖延補償違憲)、釋字370號(商標案)、釋字266號(考績獎金案)、釋字312號(福利互助金案)、釋字414號(藥物廣告案)、釋字425號(補償費發放違憲案)、釋字440號(補償費為規定違憲案)、。

    六、練習:高雄捷運施工,影響路旁商家生意。

  14. 2011/12/13十四、隱私權與祕密通訊

    指定研讀資料

    第三篇第四章第十一節秘密通訊自由

    一、 秘密通訊的定義:參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第十三條

    二、 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參考「刑法」一百三十三條、「郵政法」第十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以下。

    三、 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一百零五條、一百三十五條。「郵政法」第二十條、「破產法」第六十七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以下(特別是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屬於「限制通訊自由的限制」)。

    四、 判例:我國大法官至今沒有針對「秘密通訊自由」作出任何解釋。
  15. 2011/12/20十五、信仰與宗教自由

    指定研讀資料

    第三篇第四章第十二節 信仰與宗教自由

    一、信仰的意義:不只是宗教性,亦包含意識形態的主張或價值觀念等。德國也包含「良心自由」(Gewissen)。(良心是指可以分析或描述的心理狀態,基本上是一種道德立場,也就是「好」、「不好」或「應該」、「不應該」的選擇,與「真」、「不真」或「美」、「不美」不同)

    二、宗教的定義:至今沒有具體定義。除了承認傳統宗教以外(基督教、佛教、道教、回教、猶太教、印度教等),舉凡「有相當時期被一群人從內心接受為神祇並有相當儀式顯示其信仰者」皆可稱之為宗教。有爭議時則個案判斷。但以經濟活動為目的,而非以信仰為主體者非屬之。

    三、宗教自由保護內涵:除了信仰內涵的保護以外,也保護宗教儀式、宗教儀式、宗教傳遞以及與宗教活動有關之財產保護(參考大法官釋字573號解釋)。

    四、宗教自由亦包含「不信仰」之自由(例如教會學校的宗教儀式與必修課程)

    五、宗教自由的限制:原則上屬內在行為者,並無任何限制(絕對保護主義)。但屬外在行為則有若干限制,例如刑法、行政法、稅法等。通常有爭議的問題均屬「定義」問題,例如基於宗教信仰而獻身,若屬於「信仰」範疇則不得限制,若僅以信仰為名義,實質上卻為「欺騙」行為,則有刑法之適用。例如「宋七力」案。

    六、信仰自由的判例:釋字490(拒服兵役)、釋字573(監督寺廟條例)

    七、練習:父母基於宗教信仰而不願將高燒子女送醫,卻請道士來念經驅魔,若子女延誤就醫而死亡,該父母是否觸犯刑法「遺棄罪」。
  16. 2011/12/27十六、人身自由

    指定研讀資料

    第三篇第四章第一節:人身自由(憲法第八條)

    一、保護內涵:身體自主權,不論任何原因身體不受傷害(肉體與精神,直接或間接,現在或未來),身體自由行動不受限制。

    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包含提審制度)

    三、案例:1.釋字535號解釋(任意臨檢違憲)
    2.釋字582號解釋(共同被告自白未交互詰問違憲)
    3.釋字384號解釋(流氓檢肅條例違憲)
    4.釋字392號解釋(檢察官羈押權違憲)

    四、練習:1.強制抽血、驗尿。
    2.麻醉、催眠、噁心問供。

  17. 2012/01/03十七、平等權

    指定研讀資料

    第三篇第四章第一節:平等權(憲法第七條)

    一、保護內涵:行政、立法、司法行為,無正當理由,對人民不得有差別待遇。

    二、檢驗方法:差異之比較與重要性之衡量。

    三、案例:甲、男女平等
    釋字365號解釋(父權優先違憲)
    釋字410號解釋(夫妻財產制違憲)
    釋字452號解釋(夫妻住所制違憲)
    乙、宗教平等
    釋字460號解釋(神壇課稅合憲)
    丙、政黨平等
    釋字340號解釋(選舉保證金違憲)

    四、練習:甲、研究生宿舍二人一間,大學生宿舍四人一間
    乙、宿舍分配,副教授以上40坪,講師及助理教授25坪,助教職員10坪。
    丙、男當兵,女不當兵。
    丁、機車要考駕照,機器腳踏車不必。
  18. 2012/01/10十八、案例討論

    指定研讀資料

    憲法解釋文拘束力
    釋字177號解釋